中广天择: 中广天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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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如候选人中仅有一
      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则该委员可直接当选为主任委员(召集
      人),无需选举。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9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11条   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瑕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瑕疵,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包含通知发出之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5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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