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如候选人中仅有一
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则该委员可直接当选为主任委员(召集
人),无需选举。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9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11条 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瑕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瑕疵,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包含通知发出之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5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