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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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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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
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三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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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进行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
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或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
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本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由公司选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一切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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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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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
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
悉内幕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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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
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
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
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
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
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报刊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
内容的原则。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督
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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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
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深交所和上海证监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
和解释权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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