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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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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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指定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指定为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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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互联网官方网址为:www.huace.cn。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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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
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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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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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并经不时修订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票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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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
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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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问询函、关注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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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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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
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
保密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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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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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
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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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上述相关
事项的信息问询。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七)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信息
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
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二章 附则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
和解释权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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