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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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
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
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
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146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及报酬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事,公司按规定给予解任董事补偿。
事的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事出席的,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可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外,应召开股东
大会补选。因缺额而补选出来的董事,以补任原任期为限。
  第十二条 按公司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点五提取董事会经费,用
于会务、交通费、董事报酬(不含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等项开支。
       第四章   董事长的选任、补选及退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均由董事会
在董事中互选,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
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决权和处置权,但须于事后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1)检查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遇到国家政策变化或市场变化影响了公司的利益,且不能及
时召开董事会,但需要调整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向时,有权在不改
变原有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的原则的前提下,调整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向。
  (3)有权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做应急调整;
  凡上述调整内容,在调整方案确定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董事会成
员,并在10天时间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予以追认。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份。
  第十六条 在董事长退任而补缺时,除因任期届满事由者外,应立
即召开董事会补选。
         第五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
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要求。
  如有本章第二十条第2、3、4、5 款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通知发出的同时,公司应将议案也一并发送董事,如果因时间原因,
议案并未准备妥当或议案内容特别多,公司应将所有议案内容作一个
简要说明发送给董事。
            第七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案分为固定议案和临时议案。
  第二十四条 固定议案是指每年均需按时提交年度董事会或中期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如下议案:
  第二十五条 临时议案是指除固定议案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
要,并由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临时议案一般是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
需要或公司股东向公司经营班子提出意向,意向提出后,由公司相关部
门开展调查研究并编写该意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充分考虑公司具
体情况、符合有关公司法规并有利于公司的前提下,公司制定一个较为
详尽的报告报董事长审核,报告获得批准后,该意向可作为临时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章   董事会资料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固定议案和临时议案先
报董事长审核,待董事长同意后,公司即可准备董事会资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董事会议案内容要翔实、准确,如果该议案内容属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或重大投资行为,该议案应附有如下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交易双方的协议或意向书,且协议上需注明“本协议需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3)出售公司资产,需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资产帐面值,资产的收
益情况,并对出售资产后所得款项的用途作说明。
            第九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在表决作出下列决议时,应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
同意:
案;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顶;

    其余事项须经全体董事多数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法定当然
解任而发生的缺额不计入全体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交易方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
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
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
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
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若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确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
  第三十七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通讯表决具体操作方式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议案在会议召开10
天(董事会临时会议为3天)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发给各
位董事,会议当天由董事会秘书将表决票与会议决议当面或以电子邮
件发送给董事,董事签字表决并于当天交回给董事会秘书或当天扫描
并以电子邮件发送给董事会秘书。董事可以在表决票或会议决议上对
所议事项发表具体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顶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
长签发。
  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册和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5年。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虽经有效通知而未出席董事会亦未委派代理人出席,且未对该项
决议表示书面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十章   董事会会后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由董事会
秘书长期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应每季度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
送全体董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董事会提议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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