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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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主管、内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人员、
各分/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参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
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
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
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
排编制年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
披露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内审部门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
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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