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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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
资价值,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
当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
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
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
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
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
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
求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
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可以依照本指
引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协会等
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
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好实践案例和经验,促进公司不断
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
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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