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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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
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
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全面真实;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
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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