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
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
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
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
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书面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将公告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沟通,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防
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
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信朋友
圈或其他社交平台;接受投资者调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沟通或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
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
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
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
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
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
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四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
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
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控股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
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
生重大事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
公司内部的程序对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薪、降职、
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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