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
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流程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指引规定向本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
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
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
披露。
            第六章 附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珠海中富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