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 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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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4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现场参会      35    961,663,514       40.2995
   网络参会      328   234,402,481        9.8229
    合计       363   1,196,065,995     50.122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6,540,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268%。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3.00 《关于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4.00 《关于审议<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提案 5.00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6.00 《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705,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8%;反对 360,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79,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4%;反对 360,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7.00 《关于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
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705,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8%;反对 360,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296,179,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4%;反对 360,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8.00 《关于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
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9.00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10.00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1,167,967,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公司董事长和奔流先生持有股份 19,767,444 股,董事、总裁吴彭森先生持
有股份 2,065,000 股,董事、财务总监申庆飞先生持有股份 3,515,050 股,董事、研
发副总裁陈建立先生持有股份 2,377,000 股,均已回避表决。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提案 11.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分拆云南
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69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8%;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0%;反对 37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12.00 《关于合资成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867,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54,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同意 296,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反对 154,6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该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八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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