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23-047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
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447,782,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0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刘伟律师、张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沈 小 平先生、白晓明先生、陈当邗先生、王先革先生、
郭红彪先生、陆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
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7,348,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0%。
同意447,348,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0%。
同意447,348,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0%。
同意447,348,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1%。
同意447,348,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1%。
同意447,348,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0%。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吴士敏先生、杨友隽先生、王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同意447,348,4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1%。
同意447,348,4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1%。
同意447,348,4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1%。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崔霏女士、沈燕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沈国良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7,348,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0%。
同意447,348,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4,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张卓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