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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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的规
定,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
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或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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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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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单位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单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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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限尚未
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前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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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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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
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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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
工作。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董事会会
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董事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
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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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表示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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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
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
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
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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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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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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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
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
签字。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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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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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履
职效果。
 第五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
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
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
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
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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