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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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确
有紧急情况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限
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在保证与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应提交授权委托
书。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董事会办公室等专人或部门协
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
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
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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