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12 月〕
公告编号:2023-100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
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条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 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条 审议通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担保;
供的担保; (七)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程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过。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见及理由。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变更。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决权的股份总数。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比例限制。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开前主动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情况。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程序如下: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以及现场出席会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并明确 系;
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2/3 以上通过;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其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 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于无效。 的决议无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务。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员会的运作。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五条 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六条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二十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七条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十八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条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二十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九条 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条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一条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
二条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三条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 - 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四条 最低人数或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 公司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四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持续、稳定 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的利润分配政策。 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 (一)基本原则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
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的范 累计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行中期利润分配。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根据《公司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
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
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除特殊情况 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 需实施现金分红: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以
准)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计报告。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人民币。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原则 以公告。
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连续 (四)实施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原则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连续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 进行中期分红。
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分红政策: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如遇到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对董事审议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通过多种渠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告并经对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通
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提交股东大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公司应 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3、公 会决议要求;
司董事会拟订、审议、执行具体的利润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作用;
(八)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其占用的资金。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
七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前述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