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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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投资证
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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