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钢研纳克检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聘任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
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曲选辉: 张晓维:
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