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能够降低原材料价
格波动风险,达到锁定原材料成本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已制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
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
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
度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机构申
请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目前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等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远期锁汇业务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锁汇业务是为了锁定成本,降
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开展外汇远期锁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远期锁汇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