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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