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 的
要求 和《贵州 永吉印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永
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
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
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
作的要求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 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