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
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
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张晓亚、左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