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蔡向挺先生、蔡幸伦女士、梁宗胜先生、邓喆锋先生、陈绍宇先生、
王海蛟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前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处罚或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前述人员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彭文平先生、吴翔先生、吴红日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前述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
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
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前述人员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小宁、吴翔、吴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