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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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
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连贯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
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
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
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
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 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
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记录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
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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