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07日修改)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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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0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财务负责人;(六)审核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
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
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执行
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审计委员会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
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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