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该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