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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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委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工作联络机构,审计事务由公司
审计经理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关于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一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细则生效后,原《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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