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
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
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
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
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正
常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担
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