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作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宇先生、高海明先生、郭海先生、李家
凯先生、徐佳先生、徐祖华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施红阳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李有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
裁,聘任李宇先生、高海明先生、李家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郭海先生为
公司总工程师,聘任徐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徐祖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古 群
李 潇
王天广
路晓燕
王 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