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
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
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
管部门等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
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
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对于无相关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由经办人员填写
《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的负责
人)、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同意后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
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经办人员还应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
密提示函》(见附件二),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
报送情况登记表》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存档。
第十二条 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
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
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
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
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
机关追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
二、《保密提示函》
附件一:《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
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清单
报送
依据
接收单
位
接收 接收时
方信 间
息 联系人
及联系
方式
报送部
报送 门
方信 经办人
息 及联系
方式
是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是/□否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 □是/□否
经办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
公司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意
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审核意见(如适
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保密提示函》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在公开披露前属内幕信息。本公司将本着公平披露的原则对内幕信
息的报送与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
重点提示如下:
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成股价异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次一并提供的《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所列内容)。
章并经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此函。
【公司部门名称或所属分、子公司名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