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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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和持续发展,建立“对内公平,对外具有竞争力,责权利相匹配”
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三)薪酬激励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相协调,与外部市场同职位
薪酬相适应;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薪酬激励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长远利
益相结合。
  (五)利益分享。确保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实现紧密
捆绑、高度一致,风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实施细则,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其履
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基本薪酬+职务津贴+绩效薪酬+董事长特别奖励+奖励基金构成。
  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
不重复计算。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兼
任其他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公司或者子公司领取薪酬,不重
复领取薪酬。
  (三)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但是,
担任监事会主席的股东代表监事领取固定的津贴。其履行职务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四)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领取的薪酬为其岗位薪
酬,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办法,如下:
  (一)公司董监高薪酬与奖励列入公司成本。
  (二)基本薪酬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计算方式为:每月支付的
基本薪酬=核定基本薪酬标准/12 个月;津贴按季度发放。
  (三)绩效薪酬按照各岗位承担的主要目标和职业风险,设置绩
效薪酬基数,年终由总裁根据各岗位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提出年度绩效薪酬方案,并经董事长审批。
  (四)对公司战略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影响
程度和完成情况,董事长可以对相关高管提出特别奖励。重大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市场开拓、重要客户开发、重大投资、
重大并购、再融资等项目。
  (五)奖励基金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的奖励基金管理办
法或方案实施。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个人应缴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公司应缴部分,
由公司支付。
  第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
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九条 因调动或岗位调整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基
本薪酬在岗位变动后的次月进行调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病事假、工伤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酬待遇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情节严
重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被免职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和董事长特别奖励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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