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3-06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6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313,277股,占本公
司总股份数的2.77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1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211,563,27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438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446,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1808%;反对股份33,448,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7,89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0879%;反对股份33,448,43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101%;弃权股份2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66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1993%;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11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1922%;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058%;弃权股份2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66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1993%;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11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1922%;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058%;弃权股份2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