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全体监事在认真检查和审核了
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就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监事会意见: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监事会意
一、
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民生银行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关
联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勇或控股股东西藏嘉康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获取银行授信额度,保障公司生
产经营,本次关联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利的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
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过程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
分行等银行申请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
人邓勇或控股股东西藏嘉康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担保。具体业务品种、金额、
币种、期限、利率、授信用途、担保方式等要素以公司及子公司与上
述银行签订的合同及文件为准。
三、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鑫承达提供担保,有利于鑫
承达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
管理,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
背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为鑫承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监事会意见签字页)
监事:赵宏伟_________
王 堂_________
周佳丽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