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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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审核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估,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
信息审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及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并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阅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核拟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八)确认、审查及管理关联交易;
 (九)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指导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负责管理部门工作;
 (十一)    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日
常监督、评估、审查、和会议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提供和准备以
下相关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
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或经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工
作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非委员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前款列示之外的人员不得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需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
应以议案或报告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
陈述。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就年报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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