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
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内部风
险控制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经查阅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
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
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风险。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
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杜莹芬 额尔敦陶克涛 谭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