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 东安动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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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营规
划部提供支撑,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企业对外进行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营规划部的提案组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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