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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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
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中两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
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
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
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
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
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
方式行使表决权,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告
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
作。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
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以邮件、
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
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
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
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实施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
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
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
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
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
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主
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
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
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
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
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
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
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
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
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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