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证券类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风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具有与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业务
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所有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对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外汇业务及其他业务
项下的风险敞口合理、谨慎预测。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
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
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
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
反的变动。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只允许与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
易。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
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
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
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
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证
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理论知识及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
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
可行性、预期收益、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管理工
作。
证券投资操作流程:
(一)结合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需要,对拟投资证券进行投资分析和风
险评估,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制定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达到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根据经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通知资金管理部门按时筹集资金,实施
投资;
(四)对已投资的证券价格进行日常监控,关注相关证券主体发布的重大信
息及市场和行业情况,若出现异常,及时评估风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长;
(五)达到投资预期或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证券投资进行调整或其他应当收
回投资的条件的,对投资证券进行处置分析和论证,出具处置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门为衍生品交易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整体衍生品
交易风险管理负责,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方案制订、资金筹集、
业务操作及管理工作。
衍生品交易内部操作流程:
(一)结合实际业务,对拟进行的衍生品交易进行分析,制定衍生品交易操
作方案;
(二)评估方案风险,投资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根据经审批通过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
(四)资金管理部门应对每笔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
现异常,及时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资金管理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跟踪
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
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董事会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及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
策。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
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
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
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
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
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告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
况或者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