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680,791.09 元及案件涉及的利息、违约金、保全
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
则,将调整相应收入,将导致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增加约 232.63 万
元。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
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收到江苏省邳州市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被告”)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为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公司邳州市九凤园园林景观改造提升、福州路游园工
程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 27,957,049.64 元及利息。法院认定案
涉工程的总造价为 29,610,791.09 元,扣减被告已实际支付的 1,493 万元后,余额
为 14,680,791.09 元被告未予支付。
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花王生
态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14,680,791.09 元 及 相 应 的 利 息 、 违 约 金 ( 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885 元,
鉴定费 227,275.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42,160.5
元,由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
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调整相应收入,将导致公司
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
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
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