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 关于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二审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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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事项背景:2020年9月4日,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以下简称“尤米
    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百科技”)“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以下简称“S6503
    型产品”)侵害其专利申请号为201280008003.9的发明专利权。一审容百科技
    胜诉后,尤米科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77.32元,由尤米科尔
    负担。
?   涉案金额: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尤米科尔请求法院判令容百科技赔偿经济
    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2,175,463.60元。一审、二审均已驳回尤米科尔的
    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26,970.94元
    均由尤米科尔承担。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
    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S6503型产
    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的中镍三元正极材料之一,公司在一审、二审判决中
    均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S6503型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至此,公司S6503型产品、S85E型产品在与尤米科尔相关的
    专利侵权诉讼中,容百科技均获得胜诉,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正极材料领域通
  过多年积淀,所形成的强大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中所处
  的优势地位。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为公
  司加速全球化战略推进、加快全球市场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签发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就上诉人尤米科尔针对公司提起的S6503型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在二审终审判决中胜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提 起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 称 公 司 S6503 型 产 品 的 技 术 特 征 与 其 专 利 号 为
ZL201280008003.9、名称为“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的发明专利部
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且未经尤米科尔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
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尤米科尔专利权的侵犯,给尤米科尔造成
了经济损失。尤米科尔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1280008003.9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92.33万元,请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167.50元并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将其中要求容百科技赔偿
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变更为人民币252,163.60元。
司S6503型产品不侵犯尤米科尔ZL201280008003.9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一审判决
中获得胜诉。一审判决如下:
币474,293.62元,由尤米科尔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和2021年10月9日分别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容百科技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尤米科尔不服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尤米科尔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负担本案
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一审法院审
判 结 果 , 驳 回 尤 米 科 尔 上 诉 请 求 。 公 司 S6503 型 产 品 不 侵 犯 原 告
ZL201280008003.9 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二审终审判决中获得胜诉。
   最终判决如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尽管本次案件已随着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胜诉而终结,但针对尤米科尔此前对
我司发起不正当诉讼行为,公司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
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S6503 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的
中镍三元正极材料之一,公司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均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 S6503
型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此外,2021 年 6 月 15 日,尤米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S85E 型产品侵害尤米科尔申请号为
型产品材料鉴定不侵权的意见,随后,尤米科尔主动申请撤诉。2023 年 3 月,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同意撤诉的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原告尤米科尔主动撤诉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
   至此,公司 S6503 型产品、S85E 型产品在与尤米科尔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
中,容百科技均获得胜诉,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正极材料领域通过多年积淀,所形
成的强大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公司有能
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为公司加速全球化战略推进、加
快全球市场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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