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经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机构,对公司董事局负
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并报请公司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七条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
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
议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局审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做好相关人员提名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认真听取公司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及时研究拟订公司需要选任
和增补的新董事、选聘和增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方案;
(二)可在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及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公司董事局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公司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局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