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鲁北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
子公司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高资产流动性、提升运营效率。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价格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关于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莉 张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