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如实地反映了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 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
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
必要性,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调整后的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连起 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