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翔先生、严家华先生、景总法先生、汤洋
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
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
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
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
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
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
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
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
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06〕
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
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
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
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金力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翔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
力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
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家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的义务。严家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
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家华曾任金力泰财务
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
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总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
义务。景总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
金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
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总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
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洋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
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
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静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隋静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
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静媛未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
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经公司初步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
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
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