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牧原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牧原股份预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
况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随着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
转换为 LPR 利率,未来公司本币贷款可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为防止因汇率和
利率波动造成的对财务成本的影响,公司有必要通过金融衍生品来规避汇率和利
率波动风险。
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
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衍生产品或组合,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套期保值、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组合产品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
本额度在有效期内(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可循环使用。同
时,授权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该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
性的交易操作,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的风险。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
生品交易,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时,衍生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如发现异常情况,公司
管理层应立即报告总裁或者董事会。
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衍生品交易方案;
(4)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
(5)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预警,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及时决
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五、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
定确认和计量衍生品投资产生的各项损益和公允价值,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牧原股份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系为利用金融衍
生品交易规避利率和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必要性。同时,公司已制订了相关
的业务流程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
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
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浩宇 孙向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