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
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
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
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提名罗忆松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补
选为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本次补选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
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候选人具
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汉明 喻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