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 录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资格和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
计工作任务;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
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
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
告;
   (四)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运激光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