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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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
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如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审计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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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
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对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审查;
(六) 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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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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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日须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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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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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