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
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
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 2023 年度的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
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
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