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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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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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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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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