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 中钢洛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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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
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
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战略委员
会负责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属于董事会
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
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
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或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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