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 中钢洛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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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
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的,还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日三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董事会换届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
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或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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